协会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Heilong jiang Province Restaurant co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实践、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加工、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了解掌握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弘扬龙江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管理科学和烹饪科学,宣传食品营养知识,注意食品安全、绿色、环保。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我省广大餐饮企业经营者和烹饪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全省餐饮行业,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餐饮行业和会员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对发展全省餐饮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自定行约行规、监督餐饮企业履行有关法规和行规行约,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自律。
(三)组织餐饮企业在经营、管理、开发等方面进行交流活动,提高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技术成果和特色菜点。编辑出版有关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和烹饪方面的书刊论文选和信。
(四)搜集整理全省各民族烹饪史和国内外烹饪资料。挖掘传统技艺和传统菜点,开展烹饪科学研究,坚持群众性普及与专业性提高相结合。开展餐饮与烹饪文化、民俗文化的结合,把龙江菜点宣传介绍到省外、国外,提高龙江菜的知名度。
(五)组织烹饪技术、餐饮服务、经营管理等培训和学术讨论,提高会员和烹饪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烹饪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建立人才库,向餐饮企业推荐管理和烹饪技术人才,推动人才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七)推动餐饮食品特别是中式快餐的开发,经营、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烹饪食品的工业化与产业化,推动餐饮行业的连锁经营。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省烹饪(餐饮服务)技术比赛;做好参加全国各类烹饪(餐饮服务)技术比赛选拔组织参赛工作,组织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烹饪技术文化交流,组织全省餐饮业评比和认定工作。承办烹饪技术竞赛交流与业务咨询服务。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龙江烹饪餐饮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别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
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可由常务理事人直接聘请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供应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图书、资料、刊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反映行业情况;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并尽力为本团体筹措活动经费,积极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触及刑法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个人会员一届100元、团体会员一届2000元、理事一届500元、常务理事一届1500元,副秘书长一届1500元,副会长一届3000、副会长单位一届9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和制定本团体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工作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行业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均可以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 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